索 引 号: | 000125188/2018-00116 | 发布机构: | 天津市商务局 |
文 号: | 津商务市场〔2018〕18号 | 发文日期: | 2018年11月30日 |
主题分类: | 经贸 商务 | ||
名 称: |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天津市支持开设外省市特色农产品销售专区(柜、馆)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
天津市商务局
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
津商务市场〔2018〕18号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
天津市支持开设外省市特色农产品销售专区
(柜、馆)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产销对接、农商互联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丰富外省市特色农产品供给,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2019年天津市支持开设外省市特色农产品销售专区(柜、馆)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此页无正文)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2018年11 月30 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市场建设处 王冲;
联系电话:58665532;传真:58665810;
市财政局经建二处 肖波;
联系电话:23391879 )
(此件主动公开)
2019年天津市支持开设外省市特色农产品
销售专区(柜、馆)项目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产销对接、农商互联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丰富外省市特色农产品供给,不断满足我市消费者不断增长的购物需求,我市确定支持开设外省市特色农产品专区(柜、馆)的内贸政策,为规范项目申报,保证资金效能,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项目支持范围
支持4个在我市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开设外省市特色农产品销售专区(柜);支持在市内六区建设外省市特色农产品销售专馆。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外省市特色农产品专区(柜)
1.项目申报单位为在本市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批发市场或菜市场。
2.在我市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已经开设外省市特色农产品销售专区(柜),并开始正常经营。经营方为外省市特色农产品产地政府部门指定的农产品销售企业。
3.市场方与经营方应在2018年9月31日前签订承租合同,承租期为三年以上(含三年),并约定免租事宜。
4.开设的外省市特色农产品销售专区(柜)应有明显的标识。
(二)外省市特色农产品销售专馆
1.项目申报单位为在本市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为外省市特色农产品产地政府部门指定在津的承办或建设企业。
2.专馆位于市内六区,应在
3.专馆面积应在800平米以上。
三、支持标准
(一)对于外省市特色农产品专区(柜)一次性给予批发市场、菜市场三年全额合同租金的补助。
(二)对于外省市特色农产品销售专馆,一次性给予10万元支持资金。
(三)已享受同类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
四、项目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供项目详细文字图片说明,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材料内容应包括:
(一)外省市特色农产品专区(柜)
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外省市特色农产品产地政府部门指定的在津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外省市特色农产品产地政府部门出具的指定在津销售本地区农产品的销售企业的证明;
4.项目申报单位与销售企业签订的承租合同;
5.项目申报单位与销售企业在2018年9月31日前约定免租事宜的文件;
6.外省市特色农产品销售专区(柜)实景图。
(二)外省市特色农产品销售专馆
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外省市特色农产品产地政府部门指定项目申报单位为外省市特色农产品专馆建设或承办企业的证明;
3.项目申报单位拥有专馆三年以上(含三年)使用权的证明;
4.专馆建筑平面图;
5.建成的专馆实景图。
五、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请。项目单位在2018年12月6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区商务部门。
(二)项目初审。区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出具项目初审报告,于2018年12月7日前将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一式6份)以及项目初审报告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在天津商务网上对项目受理情况进行公示。
(三)项目复核。市商务局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
(四)专家评审。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项目单位按要求提供评审材料。
(五)项目验收。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验收。
(六)资金分配。市商务局根据资金预算、项目评审及验收结果,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在天津商务网上进行公示。
(七)拨付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送交资金拨付文件,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六、监督检查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商务促进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项目单位要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对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如项目实际运营三年以上(不含三年),将根据其运营时间收回财政支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