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和教育矫治、治疗康复、生活卫生防疫、安全保卫工作。
(三)提出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场所的设置、布局、规划的意见。
(四)负责所属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生产、财务、资产、所政设施和装备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系统人民警察的配备调整、教育管理和职工队伍管理。
(六)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组织社会力量对强制戒毒人员进行教育矫治。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司法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