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戒毒管理局文件
津戒毒发〔2018〕2号
天津市戒毒管理局
关于印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课堂教学
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强制隔离戒毒所:
现将天津市戒毒管理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课堂教学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2018年3月20日
天津市戒毒管理局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课堂教学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课堂教学,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矫治纲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课堂教学是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戒毒所)对戒毒人员经常组织的专门规范的教育活动。
第三条 课堂教学内容以司法部戒毒局下发的教材和市戒毒局统编教学光盘为基础,戒毒所根据实际情况可自编补充教材。
第四条 课堂教学是系统学习知识,改善认知结构的有效方式。主要包括集中授课、座谈讨论、专题讲座和集中播放专题教育片等。
第五条 开展课堂教学提倡运用启发式、引导式的互动教育方法,充分调动戒毒人员的参与积极性。
第六条 要不断拓展课堂教学手段,发挥电化教学的优势,提升课堂教学水平。
第七条 要通过电影、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收集教学资料,运用计算机辅助教育、多媒体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增大课堂教学的信息量,提高教育效果。
第八条 课堂教学原则上实行小班制,每班不超过50人。戒毒人员参与率要达到100%,考试合格率达到80 %(含)以上。
第九条 为达到课堂教学效果,戒毒所要按照不低于收治人数1%的比例配备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教师必须由民警担任,实行聘任制。
第十条 法律常识教育。30课时。通过教育,使戒毒人员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培养和树立法制观念,自觉遵纪守法。
(一)学习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知识,使戒毒人员了解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了解违法犯罪的含义及其法律责任,认识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学习民法、劳动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知识,使戒毒人员了解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学会利用法律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个人权益的方法,真正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
第十一条 思想道德教育30课时。通过教育恢复和提高戒毒人员道德水平。
(一)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戒毒人员了解“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标准。帮助戒毒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对戒毒人员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提倡文明礼貌、助人为乐、诚实守信、尊老爱幼、艰苦奋斗的社会主义风尚。
(三)道德教育要与道德实践相结合,有意识地把戒毒人员的日常行为与对其的道德评价相联系,充分利用探视、探访等机会,增强戒毒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和家庭责任感。
第十二条 戒毒常识教育30课时。
(一)通过对禁毒戒毒法规和禁毒戒毒知识的学习,帮助戒毒人员进一步认清毒品的特性和危害,了解我国的戒毒体系和戒毒的基本流程。
(二)把与吸毒关系密切的肝炎、艾滋病、性病等疾病知识的卫生教育与戒毒知识教育相结合,引导戒毒人员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使戒毒人员树立戒毒信心,提高参与戒毒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十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30课时。对戒毒人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是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帮助戒毒人员正确认识自我、接纳自我,学会辨证思维,进行正确归因,促使其掌握基础心理调节方式方法,保持健康心理的重要手段。
(一)戒毒所应对戒毒人员全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二)重点内容包括:心理健康的基本知识、心理咨询的基本流程、环境适应、情绪管理、压力管理、人际关系调整、戒毒心理特点及应对措施等。
(三)心理健康教育除实行课堂教学外,也可以采取专题教育、辅助教育等方式,但必须保障规定课时。
(四)戒毒所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聘请社会上的心理学专家和心理咨询工作者来所开展心理健康辅导、讲座等,拓展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第十四条 文化素质教育20课时。文化素质教育内容主要包括文明礼仪教育、科学知识教育及文史、艺术欣赏教育等。通过举办文学、历史、音乐、书法、绘画、科技知识等讲座,以优秀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提高戒毒人员文化素养,激发生活热情,树立健康生活态度。
第十五条 课堂教学工作由戒毒所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合理制定课堂教学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依据教学科目制定包括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等内容的课程教学反馈表,课程结束时由戒毒人员填写后存档。
第十七条 教案、日志、戒毒人员考勤册、作业、考试等基础资料要齐全、完整、规范。
第十八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和学习效果,戒毒所要做到每名戒毒人员在戒治期内至少有40课时实际走进教室由专兼职教师面对面授课;利用好晚新闻联播之后的时间集中播放教学光盘开展教学,保证戒毒人员在戒治期间内完成规定的教育内容。
第十九条 病残戒毒人员、艾滋病戒毒人员的课堂教学,可根据收治所实际进行安排。
第二十条 局教育处定期对戒毒所课堂教学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戒毒局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戒毒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