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戒毒管理局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身体康复训练
工 作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身体康复工作,进一步提高教育戒治科学化水平,提高教育戒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以及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身体康复训练纲要》和《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基本模式的意见》,结合我局《落实全国统一的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基本模式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通过运动教学、健康教育、自主锻炼、运动竞赛和训练成果展示等活动,改善戒毒人员的身体素质和体能;帮助戒毒人员掌握身体康复训练常识,培养运动习惯,提高运动健康技能;促进戒毒人员心理成长,培养坚韧、耐挫意志品质,增强合作进取意识,提升适应社会能力。
第三条 戒毒人员身体康复训练工作应当遵循因人施策、循序渐进,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 体质测试。根据戒毒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和对外界的适应能力,通过测试反应戒毒人员的身体素质。
第五条测试内容。体质测试包括身体形态测试(身高、体重、体重指数)、身体机能测试(心血管机能、肺活量)、身体素质测试(速度、力量、柔韧、耐力、平衡)。
第六条测试标准。按照不同年龄确定体质测试的评分标准。18—59岁戒毒人员体质测试评分标准参照《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成年人部分);未成年戒毒人员体质测试评分标准参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高中生档);60岁以上戒毒人员体质测试评分标准参照《国民体质测试标准》(老年人部分)。
第七条测试时间。为准确掌握戒毒人员的体质状况,科学指导身体康复训练,客观评价康复效果,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戒毒所”)应分别在戒毒人员入所一个月内、执行期满一年及出所前一个月各进行一次体质测试。此外,在执行过程中,戒毒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开展体质测试。
第八条测试结果的运用。根据体质测试结果做出身体状况评估,为戒毒人员开具训练处方,作为开展身体康复训练的依据。训练处方包括基本检测数据、各单项指标评价、综合评价、运动和营养建议等内容。体质测试结果作为诊断评估工作依据。
第九条 组织开展身体机能训练。通过全身性运动改善人体心肺功能,包括有氧运动、球类运动等。
第十条 组织开展身体素质训练。包括:
(一)耐力训练:健步走、慢跑、骑自行车等。
(二)力量训练:引体向上、俯卧撑、仰卧起坐、平板支撑、立定跳远等。
(三)柔韧训练:拉伸练习、瑜伽、健身操等。
(四)速度灵敏度反应训练:乒乓球、羽毛球、篮球和反口令动作、象限跳、听信号做各种突变动作等变速变向练习等。
(五)平衡协调训练:高抬腿走、闭目原地踏步走、平衡直线走、转体走、曲线运球、双臂绕环走、十字变向障碍跑等。
(六)传统运动:五禽戏、八段锦、太极拳、易筋经、五行健康操等。
(七)其他运动:广播体操、手语操等。
第十一条组织开展身体形态训练。根据戒毒人员体重指数(BMI),确定戒毒人员身体形态情况,针对体重过低、超重、肥胖等不同情况,制定训练计划,开展身体形态相关训练项目。
第十二条 训练要求。使戒毒人员能够掌握科学的康复训练方法,正确使用康复训练设备。
第十三条开展宣传教育。引导戒毒人员树立对身体康复训练的正确认识,纠正戒毒人员中存在的消极应付和追求功利的错误思想,激发戒毒人员参与身体康复训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运动兴趣,养成运动习惯。
第十四条开展理论教学。教学时间不低于10课时,教学内容和训练实践相结合,包括康复训练基本原理、运动损伤及预防等内容,帮助戒毒人员掌握训练项目的基本要领和技能,知晓注意事项,确保康复训练安全有效。
第十五条 科学安排训练活动。按照身体机能康复与体质改善相关原理和规律,根据康复训练处方,循序渐进开展身体康复训练。
第十六条教育适应区:以掌握运动理论和技巧、恢复生理机能、巩固生理脱毒成果为目标,采取强度较低的恢复性训练方式。组织戒毒人员学习并掌握队列训练、手语操、五禽戏或八段锦等健身项目,每天训练时间不少于60分钟。
第十七条康复巩固区:以恢复体能、增强体质、培养运动习惯为目标,每天早晨或康复劳动期间组织开展五禽戏、八段锦、太极拳、健身操、手语操、广播体操等康复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周组织半天集中训练;每年组织1—2次体育运动会或趣味体育竞赛活动。
第十八条回归指导区:以巩固训练成果、养成良好运动习惯、增强社会适应能力为目标,继续坚持康复训练,也可以根据个人爱好,自主选择个性化训练项目,每天训练时间不少于60分钟。
第十九条要充分考虑戒毒人员身体状况,对因身体原因(患病、受伤、残疾等)不宜开展身体康复训练的戒毒人员,经戒毒医疗中心证明,可暂缓或免于参加身体康复训练。
第二十条建立戒毒人员身体康复训练档案。内容包括戒毒人员基本情况(年龄、性别、入所日期、起止日期、吸毒史、吸毒种类、过往疾病史等)、身体测试数据、理论学习考核成绩、综合评价、运动和营养建议、训练计划、训练记录和训练效果等。
第二十一条建设规范的测试场地。各项测试应在室内场地进行,要求房屋结构牢固、地面平整,室内采光、照明、通风、降温、供暖、消防等功能齐全,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配备必要的测试设备。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用于开展身高(身高测试仪)、体重(体重测试仪)、心肺功能(肺活量计、台阶测试仪或台阶、秒表和节拍器)、力量(握力器)、柔韧(坐位体前屈测试仪)、耐力(撑垫子和秒表)、速度灵敏度反应(选择反应时测试仪)、平衡协调(秒表)等方面测试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三条建设基本的训练场地。室内训练场地用于适宜室内训练的器械项目及乒乓球、羽毛球等球类项目。要设置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和训练区、候训区等若干功能室(区);房屋结构牢固,地面平整、室内采光、照明、通风、降温、供暖、消防等功能齐全,符合规定要求。室外训练场地用于队列、广播体操、手语操、五禽戏、八段锦、太极拳等徒手项目及篮球等球类项目,结合场所实际合理配置。
第二十四条配备必要的训练器材。根据训练项目的实际需要,配置跑步机、仰卧起坐板、抗阻力组合器械、椭圆机、平衡球、动感单车、篮球、羽毛球、乒乓球等用于开展力量、柔韧、耐力、速度灵敏反应、平衡协调训练的器械设备。训练器械设备实行警察直接管理,确保安全。
有条件的戒毒所可以在符合生卫部门规范要求的情况下,为戒毒人员配备运动服装和运动鞋。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第二十五条 戒毒所要成立康复训练中心,设在教育科,成员主要由社会体育指导员或国家职业健身教练员等专业人员组成。
第二十六条康复训练中心负责制定身体康复训练相关制度和年度身体康复训练计划,组织戒毒人员体质测试,组织、督促戒毒人员身体康复训练工作的开展,做好台帐登记和资料保全,及时发现训练问题,总结训练经验。
第二十七条戒毒所要培养一支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身体康复训练工作指导队伍,负责指导身体康复训练工作。戒毒所应当按照不低于收治人数的1%的比例配备具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或国家职业健身教练员等专业资质的身体康复训练工作指导人员。
第二十八条 各大队至少要有1名具有专业资质的警察负责指导戒毒人员的身体康复训练工作。
第二十九条戒毒所可以借助社会力量开展工作,聘请大专院校体育教育训练学、运动人体科学、运动医学等相关专业人员为戒毒所身体康复训练工作顾问。
第三十条戒毒所应当建立警察学习提升和激励机制,定期派送从事身体康复训练工作的警察参加专业理论和实践技能的业务培训,获取专业资质;评选优秀专职警察及优秀身体康复训练个案;逐步建立身体康复训练人才数据库。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修订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戒毒管理局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