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戒毒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天津市戒毒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市戒毒局的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范围。
1. 涉及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行政法规、规章,本机关规范性文件(涉及场所安全和保密工作的除外);
2.市戒毒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市戒毒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4.市戒毒局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5. 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涉及场所安全的除外);
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形式。
1.公开方式。天津市戒毒管理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天津政务网(网址为http://www.tj.gov.cn/)予以公开。
2.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市戒毒局名义发布以及市戒毒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查阅场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天津市档案馆、天津市图书馆、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除市戒毒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戒毒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要求提出申请。
1.申请的形式
(1)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天津市政府公开网站(http://gk.tj.gov.cn)上填写电子版《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后提交申请;
(2)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天津市戒毒管理局当面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
(4)口头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市戒毒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经申请人认可后生效。
2.申请的要求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申请的受理。
1.受理部门。
天津市戒毒管理局办公室。
通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梅江道6号,邮政编码:300221
联系电话:022-23392837
网上受理,http://gk.tj.gov.cn;
2.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市戒毒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市戒毒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2.一般情况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市戒毒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例外情况答复:
(1)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市戒毒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市戒毒局经征询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市戒毒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应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3)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4)申请人除上述(3)中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5)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6)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4.答复的方式。市戒毒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天津市戒毒管理局办公室负责天津市戒毒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梅江道6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1:4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2-23392837
传真号码:022-23392045
邮政编码:300221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