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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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    称 :关于在北京市、河北省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主    题 :城乡建设\住房保障
  • 成 文 日 期 :
  • 发 文 日 期 :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在北京市、河北省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支持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职工在北京市、河北省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参照在我市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向房屋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租房行为真实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月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月实际租金。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5年0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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