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监狱管理局计分考核罪犯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监狱管理、教育改造罪犯职责,完善计分考核制度,有效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提高监狱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关于推动构建“五大改造”新格局的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监管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推动构建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的“五大改造”新格局,坚持依法、严格、规范、公正的原则,坚持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与集体评议相结合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的具体内容、标准、方法及日常实际操作细则、专项加扣分的相关规定由局统一规范。
第四条 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要力求指标合理、考核准确、程序简便、体系完备、监督有效。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对罪犯实施奖惩,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
第五条 监狱人民警察在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纪依规对其问责、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条 局建立计分考核罪犯软件应用系统,各监狱对计分考核罪犯数据进行科学、系统、规范管理,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计分考核罪犯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局设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监察室、狱政管理处、刑罚执行处、侦查保卫处、教育改造处、生活卫生处、担负罪犯劳动改造职能的处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计分考核罪犯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狱政管理处,负责对各监狱日常考核罪犯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监狱(所)成立由监狱(所)长任组长(主任)、分管副监狱(所)长任副组长(副主任),纪检监察室、狱政管理科、刑罚执行科、侦查保卫科、教育改造科、生活卫生科、劳动改造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计分考核罪犯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设立计分考核罪犯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狱政管理科,负责计分考核日常工作和对监区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的审批、汇总、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监区成立计分考核罪犯评审小组,由监区长任组长,相关监狱人民警察为成员,负责本监区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的具体实施。由专人负责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各类数据的汇总、呈报、公示、归档及保管工作。
第十条 监狱成立由分管副监狱(所)长任组长,各监区分管罪犯管理教育工作的副监区长、狱政管理科、刑罚执行科、教育改造科、生活卫生科、劳动改造科、监狱医院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罪犯劳动能力鉴定小组,负责对在押罪犯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对特殊监护罪犯资格进行认定;对限制减刑罪犯劳动资格进行认定和制定本监狱无定额岗位考核标准。
第十一条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应做到实时记录、信息公开、按照《天津市监狱管理局监狱执法音像档案制度》全程留痕。各级考核组织研究计分考核罪犯事项时,作出的决定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后方可通过,与会人员的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并签名备案。
各监所狱政管理科由专人负责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各类数据的汇总、归档及保管工作。
第三章 计分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二条 计分考核内容以政治改造为统领,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遵守作为奖扣分标准,每月基础分为100分。
第十三条 按照监狱管理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当月给予基础分100分:
(一)政治改造方面,基础分33分,考核内容包括: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参加政治改造学习并主动汇报思想认识,考核成绩合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服法。
(二)监管改造方面,基础分25分,考核内容包括:
遵守监规纪律,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从管理,如实向监狱人民警察汇报改造情况、反映问题;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讲究文明礼貌。
(三)教育改造方面,基础分 12分,考核内容包括:
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核成绩合格;接受心理健康教育;参加认罪悔罪教育,树立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
(四)文化改造方面,基础分10分,考核内容包括:
参加文体活动;参加监狱、监区文化建设;参加道德、传统文化教育。
(五)劳动改造方面,基础分20分,考核内容包括:
劳动态度端正,服从调配,按时出工劳动,参加劳动习艺;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和产品;按时完成核定的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无劳动定额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考核未达到要求的罪犯,不给予相应考核项目基础分。
第十四条 经鉴定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只考核政治、监管、教育和文化改造表现,不考核劳动改造表现。直接给予劳动改造基础分20分。
经鉴定具有部分劳动能力的罪犯,应以政治、监管、教育和文化改造为主,劳动改造要根据其劳动能力,安排其适当劳动任务,并结合监狱实际细化劳动等级分类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罪犯因病在新生医院或监狱医院住院期间仍由其所在监狱、监区对其进行考核奖惩,由新生医院或监狱医院提供罪犯住院治疗期间现实表现的相关材料,在办理出院手续时一并交接。当月住院天数累计达到15天(含法定节假日及周六、日)及以上的,劳动改造部分基础分计0分。
第十六条 未成年犯和老年罪犯的考核以政治、监管、教育、文化改造为主,每月劳动改造部分不考核,直接给予基础分20分。其中未成年罪犯是指18周岁以下的罪犯,老年罪犯是指年满65周岁的罪犯。
第四章 计分考核的方法
第十七条 计分考核罪犯工作按月进行,监狱自收押罪犯当日起对罪犯进行入监教育,罪犯入监教育期间不参加计分考核。罪犯入监教育时间不少于2个月,余刑不满一年的罪犯入监教育时间不少于1个月。入监教育结束,分配至监区后,于次月1日起参加计分考核。
入监教育期间,出现专项加扣分情况的,在罪犯参加计分考核时录入为初始分。
第十八条 对罪犯的计分考核工作采取“日记载、周评议、月考核”的方法进行。
(一)监狱人民警察对照本规定及《天津市监狱管理局计分考核评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每日记载罪犯的改造表现及加、扣分情况,提供所需证据材料,组织罪犯对其当日改造的情况进行讲评并将加、扣分情况录入计分考核系统。
(二)监区计分考核评审小组每周评议罪犯的改造表现,每月审定罪犯的考核得分,计分考核的截止日期为每月末最后一日。
监区计分评审考核小组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应将本监区罪犯计分考核合议结果报监狱计分考核评审办公室。
(三)监狱计分考核评审办公室每月根据监区合议意见和职能部门的认定结果,对罪犯的计分考核情况进行审核和汇总,报请监狱计分考核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工作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监区应于审批次日将监狱计分考核评审委员会批复的计分考核结果向罪犯公示。
第十九条 计分考核采取“基础分分值+加分分值-扣分分值”的计分模式,依据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对符合标准的给予基础分,表现突出的给予加分,违反规定的给予扣分,积分总和为罪犯当月的考核得分。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专项加、扣分在总分中计算。
第二十条 每月计分考核中,罪犯因同一事件可以适用多项加分、扣分的,按照最高分值给予加分、扣分,不得重复加分、扣分;当月涉及同一条款的事实多次出现的,累计计算。
第二十一条 罪犯因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给予当月考核扣分或行政处罚,其所在互监互帮小组其他成员如未尽到职责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依规给予当月考核扣分。
第二十二条 凡当月累计加分或扣分在15分(含15分)以下的,由监区计分考核评审小组进行审批。当月累计加分或扣分在15分以上的,由监区报监狱计分考核评审委员会审批。
每部分考核内容月加分分值不得超过其基础分的50%。
第二十三条 罪犯劳动岗位分为三类:
直接生产劳动岗位和特殊监护罪犯;
辅助生产劳动岗位指辅助参加一线生产劳动的罪犯。
勤杂劳动岗位指后勤岗位上的罪犯。
直接生产劳动加分不得超过5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10分;辅助生产劳动加分不得超过3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8分;勤杂劳动岗位劳动加分不得超过2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7分。
有劳动定额的罪犯,超额完成定额的,每超1%加0.5分;无劳动定额的罪犯,其加分细则由监区报劳动能力管理鉴定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罪犯每年度专项加分分值不得超过600分。罪犯获得专项加分的,经监区合议后,报送监狱计分考核评审委员会合议审批。罪犯获得专项加分不影响其日常考核得分。
第二十五条 罪犯通过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考核分的,取消该项得分,并给予专项扣分。
第二十六条 罪犯对考核得分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监区计分考核小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应当进行复查,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 罪犯对监区计分考核评审小组的复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监狱计分考核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监狱计分考核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核意见。监狱计分考核评审委员会的复核意见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计分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八条 罪犯考核积分达到600分,且在考核周期内任一考核部分得分分别不低于基础分60%的,经监区计分考核评审小组审查并报监狱计分考核评审委员会合议批准后,给予一次表扬;考核积分达到600分,在考核周期内任一部分考核扣分的,且考核得分低于其基础分60%的,仅给予物质奖励。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的,扣除600分,剩余积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罪犯考核积分达到600分,在考核周期内因病住院治疗,无法参加生产劳动,扣除劳动改造考核分数,其他考核部分无扣分的,可以认定为符合表扬奖励条件,给予一次表扬。
罪犯符合表扬奖励条件,但因个人意愿选择物质奖励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监区合议,上报监狱计分考核评审委员会审批、公示后,方可获得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监狱设立罪犯物质奖励基金,从狱政管理经费列支。
罪犯符合表扬奖励条件,可以因个人意愿选择物质奖励的,奖励标准为人民币300元。
下列罪犯考核分数达到600分,仅给予物质奖励,标准为人民币100元。
(一)各项考核指标的任一部分,月均考核得分低于其基础分60%的;
(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且在二年缓刑期内的罪犯;
(三)其他可以列入的罪犯。
第三十条 监区于计分考核结果公示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表扬、物质奖励的罪犯名单报监狱计分考核评审委员会审核。监狱计分考核评审委员会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监区于次日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完毕后由监狱向获得表扬的罪犯颁发奖励证,向获得物质奖励的罪犯发放物质奖励通知单。
第三十一条 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除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外,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在活动范围、通讯会见、生活待遇、文体活动等方面给予罪犯不同的处遇。
第三十二条 罪犯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分的,分别给予专项扣分300分、600分、900分。受到禁闭处罚的,同时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和未使用的奖励,禁闭期间的考核基础分计0分。原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
罪犯因违纪行为受到严管教育的,当月给予专项扣分100分,次月严管期间不参加计分考核,解除严管次月1日开始继续计分考核。严管教育期间出现扣分情况的,计算为负分。
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经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从缓刑二年期满之日起计分考核正分清零,负分保留。
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经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从裁定之日起计分考核奖励和正分清零、负分保留。
行政奖励评定当月及前一个月,罪犯受到严管或警告、记过、禁闭的,应取消其评奖资格。
第三十三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隐瞒其真实身份的,从其身份查实之日起,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和未使用的奖励,原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
第三十四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取消已有的考核奖励和积分。以新执行通知书日期为新入监日期,重新进行入监教育后,开始计分考核。原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
第三十五条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进行计分考核,自收监次月起继续计分考核,原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有效。因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被收监执行的,扣减考核分600分。
第三十六条 罪犯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侦查,经查证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取消其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按新入监罪犯重新确定参加考核日,开始计分考核;经查证无违法犯罪行为的,保留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按照罪犯立案前3个月的平均得分,计算其侦查期间的考核得分,不满3个月的只计基础分。侦查期间罪犯不参与评奖。
第三十七条 罪犯因办案机关办理案件需要被解回侦查、起诉或者审判,办案机关认定构成犯罪的,取消其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按新入监罪犯重新确定参加考核日,开始计分考核;
办案机关认定不构成犯罪或者因作证等原因被办案机关解回的,保留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并按照解回前3个月的平均得分,计算其解回期间的考核得分,不满3个月的计基础分。解回期间罪犯不参与评奖。
第三十八条 罪犯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的,不影响其考核得分。
第三十九条 罪犯跨监狱调动的,调出监狱应当将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移交接收监狱,由接收监狱继续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实行监区合议,监狱计分考核评审办公室应当在监区呈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汇总工作。
第四十一条 监狱给予罪犯奖扣分、表扬、物质奖励时,应当及时在监区内公示(罪犯检举违法违纪行为、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等不宜公示的情形除外),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第四十二条 监狱对罪犯的计分考核结果及相应奖励,及时将审批决定抄送派驻监检察机构,并将获奖情况作为依法提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罪犯计分考核评审细则》所列示条款(见附件2),是对罪犯进行加扣分的依据,不得突破。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监狱管理局罪犯计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原津狱发〔2018〕33号关于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关于实施《计分考核罪犯规定》的指导意见
一、计分考核时间的衔接
1、外省市监狱调入的罪犯,应当由调出监狱提供截至调出日前一日的计分考核罪犯材料或相关证明(奖扣分证明、无违纪证明等),接收监狱对材料进行审核验收。罪犯当月计分考核工作由接收监狱从接收之日起开始继续完成。调入时没有计分考核或已完成入监教育的相关材料,视为罪犯未完成入监教育,在接收监狱重新进行入监教育。
外省市监狱调入的罪犯,已参加考核的罪犯计分考核分数计算为初始分,由接收监狱自接收之日起对罪犯按日进行考核,并完成当月的计分考核工作。
2、市内监狱相互调动的罪犯,应由调出监狱提供截至调出日前一日的罪犯计分考核材料或相关证明(奖扣分证明、无违纪证明等),接收监狱对材料进行审核验收。罪犯当月计分考核工作由接收监狱从接收之日起开始继续完成。调入时没有计分考核或已完成入监教育的相关材料,视为罪犯未完成入监教育,在接收监狱继续进行入监教育。
由公安机关直接送监狱交付执行的罪犯,收押监狱严格
依规定时间对罪犯进行入监教育,经考核合格,于次月1日起参加计分考核。
3、因改造需要,在监狱内变更服刑场所的罪犯,由调出监区完成截至调出之日前一日罪犯的考核材料并进行周评。接收监区自接收之日起对罪犯按日进行考核,并完成当月的计分考核工作。
4、罪犯入监教育时间未满,因改造需要调往其它监狱的,由负责入监教育的监狱以书面形式告知接收监狱,并由接收监狱依据(2013)司狱字105号、《天津市监狱管理局计分考核罪犯规定》(试行)中总则第十七条关于罪犯入监教育时间的规定,从接收之日起继续对罪犯进行入监教育。入监教育结束后,经考核合格,于次月1日起参加计分考核。
5、邪教类罪犯入监教育时间自转化成功之日起依据(2013)司狱字105号、《天津市监狱管理局计分考核罪犯规定》(试行)中总则第十七条关于罪犯入监教育时间的规定开始计算。
二、细则条款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监区组织的活动应提前向监狱提交实施方案,并审批加盖监狱公章。
2、使用检举类加分项的同时必有被检举罪犯违规违纪处理项。
3、禁止同时使用条款:A1-003和A1-005;A2-009和A2-010
4、A2-007项的使用为互监互帮小组成员每人加3分。
不能连续两个月使用,两次使用时间间隔不少于三个月。
5、B2-058项的使用必须要经监区合议、监狱备案。同时将监区合议材料连同违纪罪犯本人书面检查或提讯笔录,作为证据材料用高拍仪记录。
6、罪犯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Z-009、Z-010条款加分。
①奖励评定期间因违纪行为存在扣分情形;
②服刑期间,受到过严管教育的;
③服刑期间,受到过警告、记过、禁闭行政处罚的;
④服刑期间,因余罪或狱内再犯罪受到加刑的;
⑤黑、恶性质、限制减刑类、邪教类、危害国家安全以及金融类罪犯、职务类罪犯、累犯(含多次犯)等从严管控的;
⑥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
三、罪犯岗位认定
特殊监护指负责包夹任务的罪犯。
辅助生产劳动岗位指辅助参加一线生产劳动的罪犯。如:质检员、统计员、机修员、装卸人员、库管员、炊场操作员、对危重或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病犯日常护理人员等。
四、计分考核罪犯的审核及完成
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经监区合议后,监狱计分考核评审办公室成员应当明确分工,依据各自职能进行审核汇总。各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应于每月12日前完成。
狱政管理科负责对罪犯政治改造、监管改造部分计分考核工作进行审核汇总。
教育改造科负责对罪犯教育改造、文化改造部分计分考核工作进行审核汇总。
劳动改造科负责对罪犯劳动改造部分计分考核工作进行审核汇总。
五、奖扣分证据材料的提供录入
奖扣分项类别 | 相关证据材料 | ||
奖 分 | 检举 | 检举材料、被检举罪犯的处理材料(包括书面检查、提讯笔录、处理结果),要有警官签字;或视频资料 | |
奖扣分 | 生产超、亏产 | 罪犯当月生产台账(要明确定产、实际完产数,要求有警官签字) | |
奖 分 | 政治教育 | 罪犯个人书写的思想汇报或考核试卷(试卷要求有成绩)有警官签字。思想汇报要求内容包含:学习具体内容、个人认识态度;考核成绩优秀的认定:考核成绩应为100分。 | |
包夹重点罪犯 | 当月包夹记录(如被包夹人当月出现问题还需提供谈话教育记录或检查、提讯笔录、处理结果),要有警官签字;或视频资料 | ||
投稿、文体活动 | 教育科加分通知单、组织活动方案(加盖监狱公章) | ||
劝阻、制止违纪违规行为 | 旁证、违纪违规罪犯的书面检查或提讯笔录、视频资料 | ||
专项 | 积极分子 | 奖励审批表 | |
提供线索、检举 | 检举材料、被检举罪犯的处理材料(包括书面检查、提讯笔录、处理结果),要有警官签字;或视频资料 | ||
制止、汇报 | 相关罪犯处理材料(包括书面检查、提讯笔录、处理结果,要有警官签字)或视频资料 | ||
奖分 | 专项 | 报告、建议、革新 | 监狱出具材料,并加盖公章 |
获得表彰、证书 | 表彰、证书 | ||
其它 | 视具体情况提供对应材料(包括相片、截图、视频、综合报告、心理咨询记录等), 文字材料要有警官签字 | ||
扣分 | 全部违规违纪行为 | 违规违纪罪犯本人书面检查或提讯笔录(B2-058条款需附加监区合议)(也可以是有罪犯本人签字的违纪处理通知单)或视频资料 |
附件2
天津市监狱管理局计分考核评审细则 | ||
A-1 |
| (一)政治改造 |
A1-001 | 4 | 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活动且表现突出的 |
A1-002 | 4 | 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学习,并及时写出政治思想汇报或考核成绩优秀的 |
A1-003 | 3 | 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政治思想学习,并及时写出政治思想汇报或考核成绩优秀的 |
A1-004 | 3 | 在认罪悔罪教育活动中,勇于自我剖析并现身说法的 |
A1-005 | 2 | 患病罪犯,能够积极坚持参加政治思想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并及时写出政治思想汇报或考核成绩合格的 |
A-2 |
| (二)监管改造 |
A2-001 | 5 | 及时发现、报告、抢救危急病犯的 |
A2-002 | 5 | 检举拉帮结伙、恃强凌弱、强行索取侵占他犯财物或强迫他犯为自己服务的,经查证属实的 |
A2-003 | 3 | 检举私自改变囚服式样,经查证属实的 |
A2-004 | 3 | 劝阻罪犯间矛盾冲突、避免事态发展的 |
A2-005 | 3 | 检举就餐时伙吃伙喝、互相串换食品、浪费粮食,经查证属实的 |
A2-006 | 3 | 对互监互帮小组成员违规行为及时劝阻或报告警察的 |
A2-007 | 3 | 互监互帮小组全部成员连续三个月无违纪情况的 |
A2-008 | 3 | 检举违反规定存有药品、食品或其他违规品的,经查证属实的 |
A2-009 | 3 | 承担包夹任务,对被包夹罪犯的异常表现或违规违纪行为及时报告的 |
A2-010 | 3 | 详实记录被包夹罪犯的改造表现,包夹实时到位,保证被包夹罪犯正常改造的 |
A2-011 | 3 | 检举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经查证属实的 |
A2-012 | 2 | 在监舍定置评比中,表现突出的 |
A-3 |
| (三)教育改造 |
A3-001 | 4 | 取得中等教育毕业证或高等教育单科结业证的 |
A3-002 | 3 | 在团体咨询中积极参与,起到带动作用的 |
A3-003 | 3 | 在监狱或有关社会部门组织的警示教育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
A3-004 | 3 | 在监狱或有关社会部门组织的帮教教育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
A-4 |
| (四)文化改造 |
A4-001 | 5 | 积极参加监狱局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并获得一等奖 |
A4-002 | 4.5 | 积极参加监狱局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并获得二等奖 |
A4-003 | 4 | 积极参加监狱局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并获得三等奖 |
A4-004 | 3.5 | 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并获得一等奖 |
A4-005 | 3 | 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并获得二等奖 |
A4-006 | 2.5 | 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并获得三等奖 |
A4-007 | 2 | 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并获得一等奖 |
A4-008 | 1.5 | 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并获得二等奖 |
A4-009 | 1 | 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并获得三等奖 |
A4-010 | 3 | 积极参加监狱文化建设活动,表现突出的 |
A4-011 | 2 | 积极参加监区文化建设活动,表现突出的 |
A4-012 | 4 | 撰写稿件被监狱局《新生报》或其他正式出版物采用的 |
A4-013 | 3 | 积极为监狱报刊撰写稿件被采用的 |
A-5 |
| (五)劳动改造 |
A5-001 | 5 | 在抢险救灾或排除一般性事故隐患问题,表现积极的 |
A5-002 | 5 | 有劳动定额的罪犯,超额完成定额的,每超产1%,加0.5分,直接生产劳作岗位不得超过5分 |
A5-003 | 3 | 有劳动定额的罪犯,超额完成定额的,每超产1%,加0.5分,辅助生产劳作岗位不得超过3分 |
A5-004 | 2 | 无劳动定额的罪犯,能够完成本职劳作,且勤杂劳作岗位不得超过2分 |
A5-005 | 5 | 发现安全隐患或事故苗头,及时向警官报告,经查证属实的 |
A5-006 | 3 | 检举其他罪犯将劳动工具及其他物品带离劳动现场,经查证属实的 |
A5-007 | 3 | 检举其他罪犯交换、藏匿生产工具及生产原料,经查证属实的 |
A5-008 | 3 | 检举其他罪犯弄虚作假,虚报劳动产量,经查证属实的 |
A5-009 | 2 | 检举他犯违反劳动纪律、现场管理规定,擅自脱离劳动岗位,经查证属实的 |
A5-010 | 2 | 检举其他罪犯违反劳动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违章作业,经查证属实的 |
A5-011 | 2 | 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约能源和原材料,修旧利废,查证属实的 |
A5-012 | 2 | 帮助其他罪犯熟悉劳动技术和工艺流程,经查证效果明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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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
| (一)政治改造 |
B1-001 | -20 | 散布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言论的 |
B1-002 | -20 | 妄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或散布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的 |
B1-003 | -15 | 不服从法院判决或有辱骂诽谤政法机关言论的 |
B1-004 | -15 | 拒不认罪悔罪或不参加悔罪教育活动的 |
B1-005 | -15 | 不承认罪犯身份的 |
B1-006 | -10 | 参加政治思想教育态度怠慢,不能及时写出政治思想汇报或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
B1-007 | -8 | 参加悔罪教育态度怠慢或有不良言论的 |
B1-008 | -8 | 参加悔罪教育,撰写认罪悔罪书、改造总结不符合要求的 |
B-2 |
| (二)监管改造 |
B2-001 | -15 | 在会见时私传口语、信息的 |
B2-002 | -15 | 宣扬自己或他人犯罪史,传播犯罪手段、怂恿他人犯罪的 |
B2-003 | -15 | 散布淫秽、暴力、封建迷信、邪教思想的 |
B2-004 | -15 | 恶意向有关部门或家属编造、夸张自身病情,查证属实的 |
B2-005 | -15 | 有同性恋行为的 |
B2-006 | -15 | 私藏、制作、使用监狱规定的违规品的 |
B2-007 | -15 | 有戳指、推搡等轻微肢体行为的 |
B2-008 | -15 | 怂恿他犯违规或指导他犯逃避处理的 |
B2-009 | -15 | 利用亲情电话、会见等渠道透漏监狱信息或诋毁监狱,查证属实的 |
B2-010 | -15 | 不通过正当途径或方式进行申诉、申辩、控告的 |
B2-011 | -15 | 教唆他犯无理缠诉的 |
B2-012 | -15 | 私自进入警察办公区域的 |
B2-013 | -10 | 警官讯问过程中,情绪激动,存在抢话、指手划脚等不当行为的 |
B2-014 | -10 | 私自改装电器线路的 |
B2-015 | -10 | 违反规定着装、私改囚服式样、颜色或标识的 |
B2-016 | -10 | 编造、传播谣言的 |
B2-017 | -10 | 经诊断,属于装病伪病的 |
B2-018 | -10 | 对积极追求改造的罪犯进行打击、讽刺、挖苦的 |
B2-019 | -10 | 未尽到互监互帮职能的 |
B2-020 | -8 | 发生争吵、辱骂的 |
B2-021 | -8 | 调查取证时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或知情不举的 |
B2-022 | -8 | 对重点罪犯包夹中不能主动及时如实向警官反映情况的 |
B2-023 | -8 | 对警察、职工使用不礼貌称谓、评头论足的 |
B2-024 | -8 | 不配合护理人员工作,向护理人员提出无理要求,指责、谩骂护理人员的 |
B2-025 | -5 | 未如实向监狱警察汇报思想的 |
B2-026 | -5 | 就寝时擅自串换铺位、以物遮挡床位的 |
B2-027 | -5 | 违反吸烟规定的 |
B2-028 | -5 | 未按规定时间起床、就寝的 |
B2-029 | -5 | 与警察、来宾相遇,未文明礼让的 |
B2-030 | -5 | 在公开场所说粗话、脏话或举止粗俗、裸露身体或做下流动作、开下流玩笑的 |
B2-031 | -5 | 在集体活动中违反规定或扰乱秩序的 |
B2-032 | -5 | 队列行进中违规带物、不听从指挥的 |
B2-033 | -5 | 违反就医规定,不遵从医嘱,不配合治疗、服药,点名要药的 |
B2-034 | -5 | 因病住院及护理岗位的罪犯,违反医院相关规定的 |
B2-035 | -5 | 违反规定存有药品、食品、或其他用品的 |
B2-036 | -5 |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考核不合格的 |
B2-037 | -5 |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 |
B2-038 | -5 | 丢失、毁坏胸牌、床头牌、专用卡等标识的 |
B2-039 | -3 | 未按要求佩戴罪犯统一标识的 |
B2-040 | -3 | 未按规定上交需集中保管物品的 |
B2-041 | -3 | 值班未按规定整齐着装或睡岗、脱岗、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
B2-042 | -3 | 就寝时蒙头睡觉、裸睡以及有其他影响他犯休息情形的 |
B2-043 | -3 | 擅自串换劳动岗位、学习、就餐、娱乐、队列位置的 |
B2-044 | -3 | 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乱写乱画等行为的 |
B2-045 | -3 | 未按规定理发,蓄留胡须、长指甲,佩戴饰品的 |
B2-046 | -3 | 个人物品摆放不符合定置管理规定的 |
B2-047 | -3 | 区域卫生不符合要求的直接责任人 |
B2-048 | -3 | 互相之间称兄道弟,起、叫绰号,不称姓名的 |
B2-049 | -3 | 不遵守就餐规定、伙吃伙喝,互相串换食品、物品的 |
B2-050 | -3 | 浪费生活资源,私藏、乱倒剩余食物、私自加工食品或多吃多占集体食物的 |
B2-051 | -3 | 不能经常性保持个人卫生的,被褥、衣服不定时换洗,影响集体内务卫生的 |
B2-052 | -3 | 违反洗漱、如厕、洗晒衣物等相关管理规定的 |
B2-053 | -3 | 违反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 |
B2-054 | -3 | 不尊重少数民族罪犯生活习俗的 |
B2-055 | -3 | 学习时间坐姿不端正,不服从管理 |
B2-056 | -3 | 不按时上交思想汇报或思想汇报不符合要求的 |
B2-057 | -3 | 不按规定看电视、听广播,或擅自开闭、选台的 |
B2-058 | -10 | 其他影响监管安全的违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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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
| (三)教育改造 |
B3-001 | -8 | 无故旷课的 |
B3-002 | -8 | 不参加思想、文化、技能教育学习的 |
B3-003 | -6 | 入监两年内未完成脱盲的 |
B3-004 | -5 | 文化教育、思想教育、技能学习统考成绩不合格的 |
B3-005 | -5 | 在各种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有作弊行为的 |
B3-006 | -5 | 不按时完成作业的,或完成作业态度不端正 |
B3-007 | -5 | 上课时不能遵守学习纪律,做与学习无关事情的 |
B3-008 | -5 | 在帮教活动中态度不端正,不虚心接受帮助教育的 |
B3-009 | -5 | 心理测试不认真,漏填、乱填的 |
B3-010 | -5 | 拒绝心理测试的 |
B3-011 | -3 | 三课学习,缺课一次 |
B-4 |
| (四)文化改造 |
B4-001 | -10 | 撰写稿件被认定抄袭的 |
B-5 |
| (五 )劳动改造 |
B5-001 | -10 | 不服从警官劳动安排和技术指导的 |
B5-002 | -10 | 弄虚作假,虚报劳动产量的,经查证属实 |
B5-003 | -10 | 私自接触、存放、使用应由警察保管的材料、物品的 |
B5-004 | -8 | 违反劳动纪律和现场管理规定的 |
B5-005 | -8 | 参加岗位技能培训,态度怠慢,在实习期间未掌握岗位技能的 |
B5-006 | -3 | 本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未完产不足3%的。 |
B5-007 | -5 | 本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未完产在3%以上,不足5%的。 |
B5-008 | -8 | 本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未完产在5%以上的。 |
B5-009 | -8 | 浪费原材料,废品率超标,经查证属实 |
B5-010 | -8 | 交换、丢失、藏匿生产工具及生产原料的,经查证属实 |
B5-011 | -8 | 利用生产材料或劳动工具,自制其他物品的 |
B5-012 | -5 | 违反劳动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违章作业的,经查证属实 |
B5-013 | -5 | 将劳动工具及其他物品带离劳动现场的,经查证属实 |
B5-014 | -5 | 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不全或从事与本岗位无关事宜的 |
B5-015 | -5 | 擅自将与劳动无关的物品带入劳动现场的 |
B5-016 | -5 | 在劳动现场乱走乱窜、大声喧哗、嬉笑打闹、起哄的 |
B5-017 | -3 | 在本职劳作岗位上生产的产品出现可修补质量问题,不合格率达到3%以上的 |
B5-018 | -1 | 罪犯因病住院治疗未参加劳动每日扣除劳动改造基础分1分(含法定节假日和周六、日) |
B5-019 | -1 | 罪犯因禁闭、严管教育未参加劳动每日扣除劳动改造基础分1分(含法定节假日和周六、日) |
Z-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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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001 | 300 | 为侦破狱内案件提供线索,案件达到立案标准的 |
Z-002 | 600 | 为侦破狱内案件提供线索,被检举人受到加刑、追究刑事责任的 |
Z-003 | 300 | 检举、揭发他犯违纪问题的,经查证属实,违纪罪犯多人受到行政处罚的 |
Z-004 | 300 | 检举、揭发他犯违纪问题的,经查证属实,违纪罪犯受禁闭处分的 |
Z-005 | 200 | 检举、揭发他犯违纪问题的,经查证属实,违纪罪犯受记过处分的 |
Z-006 | 100 | 检举、揭发他犯违纪问题的,经查证属实,违纪罪犯受警告处分的 |
Z-007 | 300 | 及时制止行凶、自杀、破坏监管设施等重大事故的 |
Z-008 | 150 | 主动汇报行凶、自杀、破坏监管设施等重大事故的 |
Z-009 | 60 | 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
Z-010 | 100 | 获得市级改造积极分子 |
Z-011 | 80 |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提出合理化建议,被监狱采纳的 |
Z-012 | 50 | 在生产劳动中进行技术革新,被监狱采纳,并在生产过程中取得明显成效的 |
Z-013 | 100 | 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高级技术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 |
Z-014 | 60 | 在司法部监狱局举办的各类活动中被评为优胜个人或者受到表彰的 |
Z-100 | -100 | 受到严管的 |
Z-101 | -900 | 受到禁闭处分的 |
Z-102 | -600 | 受到记过处分的 |
Z-103 | -300 | 受到警告处分的 |
Z-104 | -50 | 当月考核中,同一违规行为出现三次的 |
Z-105 | -600 |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违纪收监的 |
Z-106 | -200 | 通过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考核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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